作者:杜海岚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关权威人士指出,这部法规昭示的四大基本原则尤其值得关注。
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
据了解,一直以来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出体现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原则。
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对于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突出集中处置的原则
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鉴于各地区、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允许未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在依照无害化处置原则下,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医疗废物。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对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两个部分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科研、教育机构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管;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这样,既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又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责任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场所,条例要求它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还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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