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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医院内从事艾滋病工作人员补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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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文件肯定是没有的,就算有也多半是地方自己制定,要知道,疾控人也想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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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干活从来不给一个明确文件,与财政脱节。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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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
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19791230

  【实施日期】 19800101

  【章名】 通知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
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
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
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
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
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
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
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
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
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
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
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名称】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
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
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
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
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
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
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
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
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
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
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
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
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
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
,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
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
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
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
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
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
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

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

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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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这边找找,看看能不能找到。应该是每个工作日9元标准。第一类: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1、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如黄曲霉素、3~4苯并砒、亚硝胺等)和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磷化氢等)检测工作的人员;

2、直接从事甲类传染病、艾滋病、出血热监测管理、检验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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