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验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国家对儿童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的规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查验《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全省各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要对所有幼儿、学生的《接种证》进行一次集中查验,当地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专人协助开展工作。对无《接种证》的幼儿、学生,应告知其家长在1个月补办《接种证》;对有漏种的,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完成补种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将查验《接种证》列入经常性工作,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每年将定期组织进行督导检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就读于全省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所有幼儿、学生。省内和跨省的流动幼儿、学生或外藉幼儿、学生在本省借托借读者,适用本方案。 二、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必须接种疫苗范围包括: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七种,其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其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证按省卫生厅要求的规定执行。对甲肝、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接种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查验工作仅在幼儿、学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幼儿、学生在园、在校期间不再开展查验工作,但仍需对新转入的幼儿、学生开展查验工作。 五、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1. 幼儿、学生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接种证》。 2.查对幼儿、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我省的标准免疫程序,判断幼儿、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将有关信息放入学籍档案或健康档案,《接种证》还交儿童家长保存。 3.对无《接种证》和漏种的幼儿、学生,将其接种信息登记在《浙江省幼儿、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见附件)中,并告知家长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接种证》或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补种。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 4. 幼儿、学生完成补种和补证后,学校在《浙江省幼儿、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在每年开学之际,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业务人员进驻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等,协助开展《接种证》检验工作,并掌握相关接种信息。 五、各幼托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将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督导与质量控制,并将辖区内幼托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因落实查验《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查验《接种证》的有关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