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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综合管理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或长期担任某一专业领域领导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会商或座谈,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办呈报市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政府应急办视情在《淄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刊登或推荐到国内有关专业刊物发表。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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