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制定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请各地根据本
实施意见,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卫生
监督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
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应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
街道)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在乡镇聘任卫生监督人
员)。《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
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农村卫
生监督,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
权益;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
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统筹管理农村
卫生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统一管理,乡镇聘任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