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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关于甲流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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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甲流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探讨
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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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
(★CDC★风^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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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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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甲流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探讨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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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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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09-12-10 23:55 编辑
目前广东省甲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标准如下:
1.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聚集性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且包括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2.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3.一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
补注:
这里突发事件的区域范围指的是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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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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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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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说的对,只要是学校聚集性疫情几乎全部是突发事件,但我们具体处理可以在时间和病例的定义上灵活掌握,10例就是,9例就不是;37.5就是,37.4就不是;7天内就是,超7天就不是,报不报突发主动权在我,先别把自己累趴下。在这个问题上不要请示卫生行政部门,越敬神越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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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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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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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是一帮领导坐办公室想的,也不用管太多
这么多突发,上级领导不劈了你啊
也不能全不报,适当报一两个
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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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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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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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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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标准和广东类似,对与死亡病例,福建也要当成突发事件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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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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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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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标准是死的
形势是变化的
管理者是木头做的
灵活是不会的
责任是没人敢担的
其实是很容易的
根据形势省级主管部门自行随时调整即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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