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同行同路 于 2009-9-16 09:23 编辑
四、二类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二类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文件规定: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渝价(2006)9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定价药品,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二类疫苗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所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重庆市规定二类疫苗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按照渝价(2006)301号文件通知,二类疫苗价格:按照渝价〔2005〕414号、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上述规定说明,重庆市具体的规定是二类疫苗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可以理解为二类疫苗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加价率等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目前,疾控机构参照企业自主定价执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二类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时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从2005年8月1日起,有关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为准。
(四)二类疫苗等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渝价(2006)97号、渝价(2006)490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和加价率的双重控制。渝价(2006)49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进行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和加价率的双重控制规定,是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和药品加价率的规定。目前,国家和重庆市对各级疾控机构的二类疫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有关政策还没需要具体的规定。重庆市对二类疫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进行价格干预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政府定价药品实行的最高零售限价和加价率的双重控制物价政策,不适用于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的二类疫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适用于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
五、二类疫苗必须保持药品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疫苗等。按照渝价(2006)490号文件,政府定价药品的加价率不超过15%,中药饮片加价率不超过25%。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规定,必须保持药品各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为了保证二类疫苗的效价、质量和接种安全,二类疫苗从出厂、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必须在冷藏条件下进行,而且必须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因此二类疫苗与其他药品出厂、运输、储存、使用的条件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更新等要求显著不同,成本显著增加。按照必须保持药品各剂型规格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的规定,二类疫苗加价率应超过中药饮片加价率。
按照渝价(2006)490号、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文件精神,政府定价药品加价率不超过15%,中药饮片加价率不超过25%,二类疫苗由于药品剂型的特殊性,二类疫苗加价率应在25%以上,由经营者在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范围内自主制定。
六、二类疫苗加价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公益事业
疾控机构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24、26、28条规定,疾控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疾控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控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控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目前,各级财政还不能按照疾控机构的编制人数和预算定额,全额落实人员基本经费;还不能根据疾控机构的实际需要,全额落实业务经费和办公经费;还不能根据疾控机构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实施等工作需要,全额落实工作经费;还不能对疾控机构的疾控体系建设,全额落实建设经费。各级财政对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还不能落实疾控经费和建设资金。因此,疾控机构在履行疾控职责职能过程中,必须组织合理收入,用于弥补各级财政对疾控人员基本经费、业务经费、办公经费、工作经费、建设经费和发展经费等拨款不足,用于保障疾控工作需要,用于疾控公益事业,能够得到物价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