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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来了,同志讨论讨论CDC与之相关问题

不平等。

监督权利没有了,监测义务加大,出了事故监测的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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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没错,相对于草案,我觉得正式稿在这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草案中规定了cdc必须要做好卫生学处理和流调,在正式稿中只是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学处理和流调;在草案中处罚条例里有cdc如果不做或做不好的话会怎样怎样,明显就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但在正式稿中已经没有提到cdc的其他义务了,所以我说比草案好多了。所谓“协助”就是“配角”的意思,来临时帮帮忙的,那怎么干、干多少就是纯粹的良心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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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知:要求地方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检验、评价与食源性疾病调查等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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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准入原是由技术监督局管,即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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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了一遍又一遍的食品安全法后,感觉咱们CDC就是卫生局的前锋,有什么事情的时候,就是CDC先上,堵抢眼,挡箭牌,却感觉不到卫生行政部门对CDC有什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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