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30、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工人等级岗位的考评。
31、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3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3、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卫生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卫生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应按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未考试、及未通过考试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降分或评审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的岗位等级、核定和兑现岗位绩效工资。
37、按照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业内公认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9、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1、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审批程序按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执行。
九、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3、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具体条件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设区的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拟聘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聘用。
十、组织实施
44、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5、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6、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