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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艾滋病与伦理学

说得好!但要切切实实做起来,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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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评价政策的伦理学框架


1、有利原则(Beneficene):


  用伦理学的观点去评价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及实际可行度,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即“不伤害的义务”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前者主要是指不给病人或健康人带来本可避免的失误或伤害,“不伤害义务”包括不应该发生有益的伤害和伤害的危险,以及某些并无恶意、甚至无意造成的伤害。“确有助益”主要指在防治感染、治疗病痛、解除病人痛苦时,所采取的行为对感染者及患者确有助益,能够发生正性作用或达到一定疗效,并且能够使健康人进一步增强健康,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这两方面都是指有利原则。


有时,我们对某一步骤的行使要权衡利弊得失,才得再下决断。我们可以用代价/效益(cost/benefit)分析或代价/影响(cost/effectiveness)及风险/效益(risk/benefit)分析。采取某一步骤或行为所冒的风险或花费的代价大于其所得的利益或影响,那麽此行为是不可行的。如采取考虑是否决定进行普遍的强制性检测时,此行动会给HIV阴性者及HIV阳性者带来多少好处,又会给他们带来多少负担,包括阳性率与阴性率的比率是否失当。事实上,强制的、普遍的检查是得不偿失的。而有选择的对特殊人群强制性检测却是应该做的。如对供血者、供精者进行HIV检测,若检出HIV阳性时,受测者可能要求对其性伴保密,而此种行为本身对他人和社会又构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和伤害,因此医务人员有义务去说服被检者,如果他未能同意,医务人员也应通过其它方式将其感染HIV这一事实告诉其性伴。


当一个行动或政策的实施确定会带来有益的结果,但同时又造成一定的危害,我们可用双重效应给予辩护。一个行动和政策可能有两个效应:①有意的、直接的达到有利于病人和健康人,②可预料的、却无法避免,并非有意的、间接的、有害的效应,如下肢坏疽的病人若要保住命,则必须截肢。面对这些问题,也只能取利重、弊轻的原则。


2、尊重原则(Respect)


  尊重原则对HIV感染者及未感染者都有意义。尊重原则有两方面的涵义:①将他们作为一个人,人的同类来尊重他们,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而不是歧视,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考虑,②尊重他们是将他们作为一个公民应具备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来考虑,前者是指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不可侵犯权、隐私权,后者是指伦理学上可以得到辩护的权利,病人应具有基本医疗权、自主权、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密权。例如,在许可条件下,AIDS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治疗,并且开除HIV阳性者职工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它侵犯了病人的道德权利。


尊重意味着宽容,在预防和治疗过程中,宽容尤其显得重要,同时,它也是认识理性和社会安定的必要条件。宽容对于改变高危行为至关重要。在HIV感染的预防和控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人群,其行为模式与正常人不同,甚至不为所容,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产生一些分歧和歧视现象,要想彻底控制HIV的传染,我们即使在行为上与高危人群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但应采取彼此宽容的态度。


3、公正原则(Justice)


  这里公正主要指的是分配上的公正,主要包括用以调查、研究、科研、艾滋病治疗、护理等各方面涉及人才、物力、财力资源上的公正,和HIV感染者、AIDS患者、健康人所得社会利益和承受社会经济负担分配上的公正。公正分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前者是指“在有关方面相同对待,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后者则是指“根据需要、病人或当事人对社会贡献大小、今后对社会可能作出的贡献的大小、及病人购买力的大小,进行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公正原则取决于社会的文化、信念和价值,亦取决于社会经济技术水平。


4、互助原则(Solidarity)


  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是少数人或一部分人的工作,我们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付出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艾滋病的防治不仅仅是HIV感染者及患者和高危人群受益,而对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以互助原则为前提,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网络来共同对付艾滋病,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具有意义,才有所进展。反之,若歧视艾滋病患者,随便地、有意地或而无意的地、间接地侵犯他们个人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将会破坏预防和控制工作所做的努力,最终将导致社会分裂和不稳定。


㈢分享权利,共担责任


    权利是指法律上认可或伦理学上可辨误的要求。首先,权利是一种关系,是指一个人依照法律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得到某些需要的一种力量,其次是具有强烈拥有,做或得到对人类生命相当重要的东西。


首先病人及感染者理应享有信息、教育、咨询、技术、医疗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对于疾病的治疗、控制及健康人和高危人群预防感染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他们应有自主权。自主权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意志采取的自愿活动,而非强迫或强制要做什麽。其次自主权是一个人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与他的一贯态度与价值观念应保持一致。若感情冲动、失去原则,则他的行动或要求并不与其一贯态度与价值观念一致,因此其决定不具自主权。再者,自主权的行使是一个人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得失后做出的决定。但自主权有时并非绝对的,可能会与别人及社会利益相冲突,此时应顾及别人及全社会的利益,如一个HIV阳性者拒绝将其感染HIV的事实告诉其性伴就是不具自主权的决定。


第三,他们应具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要求患者及感染者理应有以下几方面权利或能力:①信息揭示。他们对自己目前的感染状况及疾病的程度有权得到全方位的信息。②信息理解。医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将病人的目前状况告诉患者,并将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向病人揭示,病人及患者可做出自己的理解或判断。③自愿的同意。即病人及感染者对医务工作人员做出某项决定或措施时,需得到病人自愿的同意。④同意的能力。临床主要指有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医生的决定和相关政策,从而能够依照正确的程序,权衡利弊、理解后果,作出选择或决定。


第四,保密权。保密权包括个人的病情及有关个人信息。只有尊重并承诺向病人保密,医务人员才可以正常地发挥其社会功能,也只有承诺向病人保密,病人才有可能将全部资料及信息告诉医务人员,这样才有鉴于病治。尊重并履行向病人保密的义务,意即尊重病人的自主性,否则将导致不良的后果。然而,为了顾及别人、全社会或其它更大利益时,应采取双重效应原则。①当保密内容涉及到病人生命健康危险时,可以解密。如病人要自杀,医生知道这一事实,而不应听之任之。②当保密内容为他人带来危害,且此危害并不能得伦理辩护时,可以解密。例如:HIV阳性者捐献精子时,或不把此阳性事实告诉其性伴时。③当保密内容给社会带来危害时,理应解密。如HIV阳性者不应在医务人员不同意的要求下从事高危活动时。


第五,隐私权。保护并承认隐私权有以下三方面内容:①指一个人的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并不被他人观察。②私人信息不得被他人传播。③指个人做出决定的自主性。



                      四、照料艾滋病人的义务


在现实工作中,许多医疗及防疫单位不愿收留和接诊HIV阳性感染者及AIDS患者,其原因有多种,但主要还是以下几种:①许多医疗单位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内部条件差、设备及隔离措施也不好、并且医师及护理工作人员素质也不高,让这些医疗单位接受HIV感染者确实有些力不从心。②医疗单位认为如果接收艾滋病患者,会改变医院的性质,影响原来的任务,对医院的长期生存发展也是问题。③HIV感染者及患者的生活模式及行为方式还不能被医护工作人员认同,他们甚至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④由于周围人群对艾滋病本身及其患者的心理缺乏了解,甚至包括医护人员在内,他们主观地认为:收留艾滋病人会给他们带来危险。


然而,艾滋病患者毕竟是社会上的一个弱势群体,势弱就应得到正义和公理的维护。而专业医护人员照料艾滋病患者的义务,不取决于这个活动是否安全,而是取决于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若他们将自己主观的道德观念带进工作,就违反了有利和尊重原则。但是不是为治疗艾滋病人医疗卫生单位及专业医护人员应不惜一切代价?不,这又违反了公正和互助原则。


                        五、知情和保密


在医疗工作中,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譬如说如何撇开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念去客观地对待病人,又如何为病人保密……这就涉及到医务人员的知情和保密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则:

   1、拒绝接受和治疗HIV阳性者及患者是不合乎伦理的,不能歧视感染者及病人。


2、要用同情和尊重的态度来为HIV感染者及患者做有质量的治疗护理。


3、没有条件而不能给感染者及患者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时,应介绍给能提供治疗帮助服务的医疗单位,而不应置之不理。


4、要充分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保密权。


5、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治疗,而其健康状况威胁第三者人身利益时,应设法让第三者知道。


6、安排和接收HIV感染者的医护人员,不应该从事使艾滋病毒传播给第三者增加危险的任何活动。


                六、无行为能力艾滋病人的处理


法律上规定:只有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选择或拒绝治疗,而无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痴呆症患者、未成年人、严重精神病障碍的病人,应由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作出决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分为两种①从无行为能力的人。②过去有行为能力而现在无的人。他的代理人应是由最知道病人愿望的人(爱人、同性恋朋友)来担任。


                      七、中止治疗


治疗艾滋病的费用,在治疗过程中如果病人要求提供的好处若超过可能的负担时,或由于艾滋病是不治之症,病人即将死亡,此时不给或中止治疗,这些行为是否得到伦理学的辩护?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中止治疗。


①当治疗确实不能给病人带来利益和好处,且超过其所承受之负担时。


②根据尊重和公正原则,当病人确实有特殊情况要求中止治疗时。


③根据公正原则,无用的治疗对病人没有好处,并且又浪费资源使那些有希望的人得到及时治疗而能转阴或控制病情的人。


                            八、安乐死


   在无效的治疗中或疾病的晚期,许多艾滋病患者都要求用安乐死的方法来解除痛苦,然而由于安乐死是由别人操作的,会引起许多问题,如病人的死亡是由疾病引起,还是协助者的行为?协助病人死亡是为了病人的自身利益,还是有其它目的?事实上,安乐死若是出于病人的自愿,应该受到伦理学的辩护。


①可用有利,尊重原则,及双重效应来解释。安乐死的实质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同时也是尊重了病人的选择。解除病痛是直接效应,且死亡又是预料之中、不可避免的,是间接效应。


②疾病是死亡的根本原因,而协助者的行为只能加速死亡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原因。


   虽然安乐死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护,但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又要考虑到多种心理和社会因素,因此,操作起来具有相当大的困难性。


   艾滋病这个世纪瘟疫像龙卷风一样袭遍全球,且其流行和感染率居高不下,它已严重地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的社会、经济生活,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恐慌、迷惘,滋生了许多疑问,甚至已达到了“谈艾色变”的地步。可是艾滋病毕竟是一种病,它能危害人类,却不能控制人类。我想,只要全世界人民联起手来,依靠法律、政策和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医务工作人员的努力,总有一天,艾滋病会被人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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