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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第一章

200411,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该系统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向乡(镇)和城市社区延伸,形成了纵横贯通的信息报告网络,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的平台,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实现传染病监测、防治信息的个案报告及管理的前提下,可满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疾病监测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和共享。该信息平台包括《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案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艾滋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重点控制的专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并将随着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扩展相关的监测和管理系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4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指南。本指南主要包括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和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两大部分。

第二章 网络直报工作管理

2.1 工作管理

2.1.1 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传染病监测病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师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由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录入报告卡信息,由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

1)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治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后,应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初次报告)。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人员应及时审核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无错项、漏项,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报告卡。将审核后的传

染病报告卡及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报告至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县级疾控机构核对曾报告的卡片,并签字确认。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人员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对直报系统内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在调查或核实中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时,须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订正或删除;对核实无误后的个案信息通过网络确认(划“√”) 上报。

对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或其他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传染病病例,应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审核时发现暴发疫情或异常疫情报告时,应立即向填报卡片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核实。若信息属实,须通过网络尽快确认报告信息,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派出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反馈后,若信息有误,应立即通报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人员,并通过网络进行订正或删除;对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应将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信息反馈给专病管理机构(部门)及时录入专病管理系统(详见2.3 专病监测信息的管理)。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报告的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应会同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核实;若信息属实,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信息的基础上,对网络报告信息予以确认。

2.1.2 传染病监测报告信息流程

传染病监测信息主要通过传染病报告卡采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应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可靠。疫情直报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月应对本院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呈报本院有关领导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如发现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疫情直报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本院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日、周、月、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重大疫情时,应随时进行专题分析。疫情分析结果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毗邻地区。

2.1.3 工作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对系统的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对系统发出的各种警示或异常的疫情报告要及时做出反应,核实、报告、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报管理部门负责给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机构)开设帐号,做好网络直报信息管理等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其及时了解疫情动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网络直报系统。各专病管理系统由各专病管理部门负责。除专病管理部门(机构)指定的监测机构或专门防治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所报告的、属专病管理的传染病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监测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专病管理部门(机构)负责该报告病例的调查、核实、订正,核实后的病例信息纳入专病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保证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和信息流的顺畅,应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部门发现重点控制或重点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核实、调查后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疫情管理部门,对网络报告信息进行补充和订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传染病信息交流由负责传染病信息管理的科室组织,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参加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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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 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 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3年 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3年 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2003年 三、报告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应报告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和丙类共37种以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性病。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性病:艾滋病、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球菌性尿道(宫颈)炎、非淋巴性肉芽肿、生殖器疱疹、软下疳。 对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要做分型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需要报告。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其它及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和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片(+)、菌培(+)、痰检菌(—)和未痰检四类。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⒈重大传染病疫情 ⑴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⑵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⑶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⑷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⑸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⑹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⒉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⑵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⑷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⑸医源性感染暴发; ⑹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⑺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⑻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⑽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⑾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⑿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要求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四、报告程序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包括检验科和放射科人员)、预防保健人员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人员,传染病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防保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传染病报告卡,核实确认后,立即输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 五、报告时限 ⒈传染病疫情: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时应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通过网络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上报。 六、各科职责 ⒈临床各科: 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⑵健全门诊日记、住院登记和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 ⑶执行首诊负责制,首次诊断传染病人或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填写不可缺项;地址应详细填写;卡片书写字迹清楚,签名清晰可辨;14周岁以下儿童同时填写家长姓名。 ⒉检验科: 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⑵健全传染病病人阳性检查登记制度; ⑶对传染病人的标本应及时培养、分离、检验,在规定时限内报出检验结果; ⑷发现阳性检验结果应立即电话通知开单医生及防保科医生,并将阳性检验结果予以登记。 ⒊放射科: 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⑵健全传染病病人阳性检查登记制度; ⑶对突发公共卫事件与传染病病人,要优先予以检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出检查结果; ⑷发现阳性检验结果应立即电话通知开单医生及防保科医生,并将阳性检验结果予以登记。 ⒋防保科: 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⑵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予以核实确认,并按规定时限输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⑶每月组织传染病漏报调查,按医院奖惩制度进行奖罚; ⑷对本院医务人员、实习进修医生、新上岗医生进行突发公共卫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七、罚则 ⒈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缺项的每处扣奖金2元; ⒉延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每小时扣奖金5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⒊检验科、放射科未将阳性检查结果通知医生而造成传染病漏报的,扣奖金20元; ⒋瞒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扣奖金5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降级、撤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⒌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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