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媒体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报道严重失实

媒体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报道严重失实

国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7月5日发表声明,称北京一家日报今天刊出的《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广大群众”。

声明说,“经了解,该报记者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识和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政策没有丝毫的了解,也未对此提出采访要求,而是混夹在上访人员之中,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写出相关报道,且事后未与卫生部的接待人员进行任何核实”。

针对该报道涉及的问题,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说,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通过监测证实:一九九四年十月以来,全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二000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避免了一百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这位官员强调,多年实践证明,中国目前使用的脊灰减毒活疫苗是安全有效的,中国将继续开展疫苗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作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他指出,由于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二百五十至一千万接种者中可能发生一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疫苗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

这位官员说,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鉴定应按卫生部《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消息来源:http://news.sina.com.cn/c/h/2006-07-05/193610341514.shtml

无言!

TOP

人家记者不是学医的,但我们是所以没有100%有效的疫苗这个你们不会不知道吧

TOP

[毛群安]:

  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的问题我做个简单的介绍。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症,这个事情前一段一家媒体报道,有家长因为孩子接种小儿麻痹疫苗而到卫生部上访的事情。我介绍三个情况,第一,我们国家使用的脊髓灰质炎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对小儿麻痹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进行预防。到1994年,我们国家就没有新发的小儿麻痹症。到2000年,我们国家所在的西太区基本实现了消灭小儿麻痹症的目标。计划免疫是我们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疫苗接种可以预防一些传染病。

  据专家测算,我们国家通过服用小儿麻痹糖丸这种疫苗接种方法,按照过去的发病率计算,我们等于使一百多万人免于发病。应该说,小儿麻痹症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预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世界卫生组织也准备把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通过疫苗在全球消灭。大家知道,天花是通过疫苗消灭的第一个案例,脊髓灰质炎将是第二个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在全球消灭。

  大家不难理解,在我们国家要坚持继续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在我们周边国家仍然还没有完全消除小儿麻痹症。所以,我们国家还必须坚持做好脊髓灰质炎的疫苗接种工作。这是第一,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疫苗是安全有效的。

  那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实际预防接种中情况看,有发生疫苗相关病例的情况,疫苗相关的病例是怎么回事?在疫苗非常安全有效的情况下,由于个体的原因而发生接种疫苗之后出现了和疫苗接种相关的病症,在疫苗安全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接种以后的相关病。小儿麻痹症疫苗接种发生的比例是什么样的概念?根据国际国内的监测调查,大约在250万到1000万人的接种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例。应该说,比例是非常低的。为什么我要在这个地方强调这件事情?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方面的工作,如果不恰当地报道疫苗接种相关病例的情况,会导致计划免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在国际国内不乏这样的事例。刚才说了计划疫苗是重要的手段,在全国形成了免疫屏障,使儿童免受传染病的威胁,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如果由于我们的媒体不了解这个情况,而发生了对一些个案的误读,通过报道,公众可能对计划免疫工作产生误解,产生误解的直接结果就是我们计划免疫接种率下降。去年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对我们国家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恢复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所以,我想提醒大家,做这方面的报道要非常慎重,及时和我们沟通,把信息搞准。因为像前几天的报道,里面讲的这个人,我们经过查找,在卫生部上访的记录没有这个人的登记资料。这样报道会产生误导。所以,我想提醒媒体的朋友,计划免疫工作非常重要,如果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可能会导致我们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的大幅下降。

  我刚才举了泗县的事,当时媒体定性叫“毒疫苗”,但是经过国家的全面检测,这个疫苗是合格的,只不过接种过程中由于组织的不好,而发生了群体性心因反应,但是媒体解读成为由于“毒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这样全国很多地方停止了疫苗接种,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也没有恢复。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免疫接种的条例,其中对我们国家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由于对计划免疫中发生的相关病例,如何鉴定和进行补偿,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希望大家在报道这方面的消息的时候,一要了解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了解我们国家免疫计划的总体情况,第三,对个案的信息进行认真的核实。因为疫苗接种病例的相关诊断,不是患者家属认为是疫苗接种问题或者相关问题,或者某一个医务人员他认为是相关的病例就是有问题,而是国家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检查和最后的鉴定。所以,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在关于计划免疫宣传方面,应该意识到,也可能一篇正面的报道不一定能起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不恰当的对病例进行解读,可能对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的计划免疫起到负面作用。

TOP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脊灰减毒活疫苗安全有效

本报讯(记者钱峰)75的《京华时报》以《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卫生部的群体上访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对服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安全性的高度关注。据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介绍,经该办公室了解,报道此事件的记者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识和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政策没有丝毫的了解,也未对此提出采访要求,而是混夹在上访人员之中,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写出相关报道,且事后未与卫生部的接待人员进行任何核实。该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广大群众。

针对该篇报道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的有关负责人作出了明确解答,并对进一步做好脊灰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监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   ■为防止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我国一直持续开展OPV接种   该负责人介绍,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小儿麻痹症)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儿童感染后可以导致肢体麻痹,并留下终生残疾。我国历史上脊灰曾经严重流行,极大地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给患儿和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担。   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OPV),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随着预防接种工作的深入开展OPV接种率不断提高,脊灰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发病人数逐年下降。 198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消灭脊灰活动,通过加强OPV常规免疫和开展强化免疫活动,迅速提高了人群免疫水平,使脊灰野病毒传播范围逐年缩小。监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在控制和消灭脊灰的进程中,OPV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初步统计,我国在使用OPV后,避免了100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防止无脊灰国家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开展OPV接种。据介绍,虽然我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已经实现了无脊灰的目标,但非洲、东南亚的部分国家仍然存在本土脊灰野病毒流行,其中一些国家与我国接壤。另外,近年全球有近20个国家还发生了因脊灰野病毒输入造成的脊灰病例发生和流行。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因某种原因停止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后,均再次发生了脊灰大流行。 多年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   ■OPV服用后疫苗相关麻痹病例发生率极低,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该负责人强调,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我国将继续开展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 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OPV的预防接种。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OPV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服用250万~1000万剂OPV,可能发生1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国家有明确的标准(GB16394-1996),这类患者的诊断应符合一些条件,如病前有近期OPV服苗史,临床表现符合脊灰诊断,大便标本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有很多疾病也可以导致儿童肢体麻痹,比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脊髓炎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按规定进行讨论鉴定,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

■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OPV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新闻背景   《京华时报》75日刊登了《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的报道。该文说,来自不同省区的数位家长带着肢体异常的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这些家长发现,他们的孩子有个共同点:出生后均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疫苗(俗称糖丸)。部分家长提到,他们的孩子生病后曾找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组”做鉴定。个别病例鉴定结论为:所患急性迟缓性麻痹疾病为脊髓灰质炎,可以诊断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同时鉴定认为,“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正确,可以排除接种事故”。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