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征求《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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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征求《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中疾控疾发〔2007〕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各级疾控机构应急工作,根据卫生部应急办的安排,我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规范》电子版本可在我中心网站“公告栏”下载(www.chinacdc.cn)。
二、征求意见时间为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7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对《工作规范》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报卫生部正式发布实施。
三、请于2007年12月7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cdczhb@chinacdc.cn, 或传真至010-63152572。
联系人: 中国疾控中心疾控应急办 姚建义
电话:010-83167453
下载附件: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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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疾控队伍建设,共创疾控事业辉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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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2-7 14:3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关心应急工作的同志能好好看看,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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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2-11 15:22
| 只看该作者
这项工作我单位刚完成,怎莫说呢?以前各个单位做预案,现在又做规范,不过规范是应该做的,就像实验室的SOP一样,卫生部做的卫生应急规范就不错,疾控这个好像是各个文件拼凑的,每个部分都有原则等,好像是力求完整,其实没必要,有预案的按预案,有专项规范的还是按专项,整一个大的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真是没必要,要整也不必太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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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1-8 10:53
| 只看该作者
意见已经逐级反应上去了,我的唯一意见是:《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修改,疾控机构没有了执法权,而规范里好些内容涉及到监督(督导)内容还落实到疾控机构,应该引起注意。目前好些职责在疾控机构,比方说进医疗机构采样、督导等,都是凭原来防疫站时的关系工作,人家要是拒绝,疾控机构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很尴尬、很无奈,等出了问题板子打在疾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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