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蛙最伟大 于 2010-10-18 13:10 编辑
还有就是,该《法》有关食品检验的部分,居然对疾控中心只字不提,那么疾控中心是否可以有权不知情,拒绝担责?
看来食药局的人存心抢疾控中心的饭碗啊
个人认为:关于未知原因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在还没有确定是食源性疾病引起的,还是人与人之间传播的引起的,疾控中心是最权威的机构,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没有疾控中心更加具有说服力。因此,疾控中心不是一线的管理部门,让人费解。
目前,食品安全的管理,政府部门更注重“管”,疾控中心则更加注重“理”。缺一不可。重“管”不重“理”的食品安全法,是不完善的。 疾控中心的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地位,亟待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