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教体(2003)44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近期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规章,依法、科学、规范地履行教育部门的职责,健全完善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措施、责任、应急处理办法,实施长效管理,特制定《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抄报: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其它如学生集体性不明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不良反应,包括学生集体实习、军事训练等活动中发生的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健康教育及传播活动的职责,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格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预案,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实施长效管理。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服从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办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经常组织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一、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制度,有效地实施长效管理,阻断一切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晨检与考勤制度 晨检与考勤制度是对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关键环节。一般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班主任为主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预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2、通风与消毒制度 通风与消毒制度是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的有效办法。学校应将教学场所、宿舍、食堂等处的通风作为常规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消毒。 3、卫生清扫制度 学校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校园等是每日卫生清扫的主要场所,应实行“湿式清扫”(先洒水后扫除),保持其清洁卫生。 4、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根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中有关学生个人卫生规定,及“四勤”(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四不”(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脸盆、不过度紧张和疲劳)的个人卫生要求,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5、师生定期体检制度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全校师生及校内食品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6、除“四害”制度 鼠、蟑、蝇、蚊是传播传染病的途径之一,学校应落实除“四害”的相关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二、应急处理程序 各级各类学校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现可疑的传染病例,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在学校指定地点(或校医室内设置)隔离观察; 2、学校护送或学校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诊治; 3、学校护送人员或班主任及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诊断为传染病(甲、乙、丙类中何种传染病)后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4、学校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校要在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已感染人群和易感染人群采取相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群体防护措施),如发生暴发疫情需要形成“防护屏障”实施免疫应急接种,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同时,学校要以《告家长书》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6、学校应加强健康教育传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食物(饮用水)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应做到“严格防范、餐餐留样,快速抢救、及时报告”。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南京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手册》的规范要求。学校开办食堂必须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引进快餐必须查验和备存经营单位所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有配送或外卖标识的卫生许可证)。 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四项基本制度,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食物中毒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学校责任部门必须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落实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3)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6)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7)熟食间卫生制度 (8)饮食卫生制度 (9)食品及原料采购制度 (10)消毒卫生制度 4、食堂管理员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严格全过程的检查考核,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二、应急处理程序 各级各类学校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按规定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卫生部门或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中毒人员采取紧急抢救,对可疑食品控制处理,对现场采取消毒处理,对信息指定专人发布,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学校及时组织人员护送或联系急救中心,对食物(饮用水)中毒学生进行就近抢救,跟踪了解中毒原因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并迅速通知相关学生家长; 2、保护现场以及48小时留样食品; 3、学校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 如疑似人为投毒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局报告,控制人员流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应做好全校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健康知识,特别是在传染病、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定期开设健康教育专题讲座,以提高全体师生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条 确保消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消毒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消毒,加强卫生安全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伤害事故。传染病的消毒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培训与指导,有关食堂消毒工作应接受所在地卫生监督所的培训与指导。消毒用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货。 第三章 报告及信息通报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应急事件的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件人数、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确保信息准确、畅通。 二、责任报告人为学校(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学校(单位)指定的人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或责任部门报告,同时也享有越级报告的责任和权力。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市、区县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时,学校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第一次报告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发即报”表》(附件2),如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每日监控措施,则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每日一报”表》(附件3),直至疫情解除。 第十三条 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或疑似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时,学校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发即报”表》(附件2),如疑似人为投毒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局报告。 第四章 隔离、停课及复学 第十四条 隔离是阻断传染源,控制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方法之一。隔离通常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一、隔离发病患者。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强制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指令执行。 对其它类型传染病患者,各级各类学校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在医院治疗休养或在家治疗休养,隔离期满后方能复学。 二、隔离密切接触者。对于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由所在地疾控中心确认,其隔离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指令执行。 密切接触者指: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教室上课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工作场所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就餐者;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护送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者等。 三、局部或区域停课。停课应根据疫情的发展程度,阻断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对防治工作产生的作用及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因素,采取局部或区域停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科学、规范、审慎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停课和复课管理规定。 一、预警期。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暂不停课。 二、传入期。外省市疫情骤增,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且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学校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校性或部分年级、班级停课,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区县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传播期。疫情在本市域部分区县、学校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区县学校或部分学校停课,停止校内集会和活动,启动停课不停学预案,报市教育局和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暴发流行期。疫情在本市域多个区县、学校中暴发或流行。 市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市学校或部分区县、学校停课,停止全市性集会和活动,启动全市学校停课不停学预案,报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复课由决定停课的部门负责宣布。 六、各类传染病的疫区、暴发、流行等类别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与确认。 第五章 保障及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照本办法,各负其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控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指导、督查学校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应急指导措施,并督查学校落实情况;落实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及有关培训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配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学校卫生设施建设与配备。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保障工作。 一、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600:1比例配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专职校医或保健教师),并要求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评价反馈等工作;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出干预措施,为学校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性预防和矫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3、结合相关卫生宣传日、宣传周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做好学生卫生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红十字会员活动;协助学校向家长进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健康教育、女教师的健康保护和教职工体检的组织工作。 4、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多发病、地方病及一般外伤的应急治疗救护或转诊工作。 5、协助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饮食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 6、配合社区开展卫生保健服务。 二、为学校卫生室(科或院)配备必须的监测、防护、急救等器械;为相关部门配备消毒设备。 三、按照“三个达标”、“二个提升”、“一个优化”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大力推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从应急管理转向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水平(附件4)。 1、“三个达标”,即:食堂达标、厕所达标、宿舍达标。进一步加快学校食堂、厕所、宿舍改造工作,使其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达到卫生标准,全面满足师生的需求。 2、“二个提升”,即:提升学校饮用水、用水质量,提升学校卫生室的“硬、软件”质量。在我市中小学完成“学生饮水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学校饮水、用水设施建设及管理水平,积极争创“规范化卫生室”。 3、“一个优化”,即:优化校园卫生环境和师生生活方式。严格学校常规管理,保证学校的净化、绿化和美化;加强学生文明卫生习惯养成教育,积极实施控烟措施,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防范的能力以及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 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急处理反应迟缓的,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指地方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职技类学校、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学校。市、区县教育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天后施行。 附件: 1、《南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图示)》 2、《南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发即报”表》 3、《南京市教育系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每日一报”表》 4、《南京市学校“三个达标”、“二个提升”、“一个优化”管理标准》 http://www.njenet.net.cn/gs/view.asp?id=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