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确认资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