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在法律上无“事故责任划分认定”的规定。

如,某某在超市购买某食品品,回去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那么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购买者购买后二次污染、未按照产品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导致食品变质等等

TOP

强烈同意9楼观念,我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许多都是这样,比如肠道传染病发生,往往会用到霍乱调查表,在程序上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是极其不科学的。在一些工作规范可以这样不考虑工作实际,但工作流程却完全不是这么个回事。请上级有关“专家”认真考虑工作实际,制定规范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往往是另外一回事。简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2小时上报就是这样,你是知道发生2小时报告,可是问题是发生之初谁知道他是公共卫生事件呢,谁来确认呢,再举例食物中毒,一个医院陆续就诊29人,假定已经确认了,那么不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在来一个同样的就要报告了,卫生行政官员就要到现场了,就要启动什么应急预案,要上报市政府,个不是扯淡是什么,难道是儿戏!!! 绝对拜托卫生部老爷们好好的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认真下文件,不要牛头不对马嘴,谢谢。

TOP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疾控和监督分家后,在《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到位的情况下,省卫生厅一纸文件将原本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之一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权”划分给cdc,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省厅下此文件的本意是想在分家后,理顺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混乱局面,却不曾想,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且是执法违法。

TOP

[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认定资质: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认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 94规定:“4.7 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目前的体制下,无此机构,因此建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TOP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只要是因食物引起的所有问题,按照本预案的定义,都是食物中毒了.

其实我们卫生部以食物中毒对事件进行分类和定性是有重大问题的。造成基层人员老是进入判断是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怪圈。强烈要求或建议大家以后不使用食物中毒这一名称。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