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为使我区在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能够迅速查明中毒原因,及时有效地抢救中毒病人,控制中毒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要做到: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有效、减少损失,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要提高全社会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理。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负责。发生严重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成立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性食物中毒调查和处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人员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时有权建议区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成区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防疫站) 负责制订、修订本级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方案;及时向区卫生局上报监督、监测结果,分析辖区内可能存在食物中毒的隐患,提出预警建议;组织成立食物中毒调查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检验等工作,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或疑难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验工作,为调查和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提供流行病学依据和检验数据;完成区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卫生监督所 受区卫生局委托,负责制订本级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执法,负责辖区内的食物中毒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疑难食物中毒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各项措施。完成区卫生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医疗卫生机构 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医护人员在救治食物中毒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处理重大食物中毒救治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在收治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同时,要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首诊负责制,对诊治的食物中毒所有患者都要建立完整的个人病志记录,对有吐泻物和洗胃液的患者必须要保留样品以备检验查找食物中毒原因。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要准备充足的常用解毒药品和必要的抢救设备,降低食物中毒病死率。药品要定期检查、更换,设备要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5、食物中毒发生单位 食物中毒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救治,保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容器、设备,保护现场,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防疫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样品等。落实区卫生局采取的各项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三、报告 (一)常规报告 1、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医疗的单位,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2、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 (二)紧急报告 在发生下列食物中毒情况时实行紧急报告: 1、对于较大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区卫生局,区卫生局经过初步调查核准后,在6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2、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区卫生局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3、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四、调查与控制 (一)准备工作 区卫生局要设立食物中毒报告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时,要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主要内容有:中毒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食品及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同时要通知报告人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吐泻物以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检验。 2、执法文书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应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封条等;《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和记录。 3、采样工具和样品容器 注射器、肛试子、消毒棉签、消毒纱布、调匙、酒精灯、无菌镊子、剪刀、勺、夹子、75%酒精及其他消毒灭菌器具;样品容器有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保温瓶等。 4、检验设备和取证工具 现场快速检验箱;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 5、防护用品和相关资料 工作衣和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靴子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技术参考资料。 (二)现场控制措施 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5、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三)调查取证 1、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防疫展)要及时派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的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中毒病人的时间、空间及人群间的分布情况;发病前72小时的饮食史,初步判定可疑餐饮、可疑中毒食品;调查进餐时间和发病时间,计算中毒的潜伏期;重点调查首例病人、末例病人、特殊病人进餐及发病情况;临床表现症状、体症及治疗、预后等。 2、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验 通过初步调查结果和对中毒事故的初步判断,根据需要进行采样,样品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食品原料及剩余食品;患者的呕吐物、粪便、血液、尿液;食品容器及加工工具表面涂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手试、肛试,必要时可做全面的具体健康检查;其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等。实验室检验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病人的临床表现及样品采集情况,进行生物性和化学性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成分的检验,以确定食物中毒因子。 3、卫生学调查 区卫生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调查内容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卫生状况是否良好;食品加工工作环境、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以及食品原料的来源,加工成品的流向;产品的配方,日生产加工数量及时间,食品存放条件等。要做出全面的调查和认真询问,填写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由陪同检查人员签字认可。 五、食物中毒的确认 (一)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食物中毒: 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三)食品安全事件分级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1、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物安全事件; 3、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3-9例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食物安全事件; 3、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事件。 六、食物中毒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区卫生局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已构成犯罪的或经查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报、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卫生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要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对在工作中不负责或执法不力造成所监督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监督员,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七、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市级食物中毒事故专家委员会为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指挥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对重大、疑难和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进行专家评定。 (二)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 组建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三部分组成。随时能够处理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工作职责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检测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上报等;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个案调查、现场调查、取证;协助和指导食物中毒现场救援和后续治疗;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提出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拉练演习。 (三)常规卫生监督、监测 充分利用卫生监督、监测资源和疫情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强化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的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集体用餐单位、大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工作,提高各类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规范食物中毒报告和资料汇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提高我区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四)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各项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二级。储备物资准备工作包括常用解毒药品和特殊解毒药品、医疗抢救设备、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取证工具、交通和通讯工具、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证食物中毒处理经费,保证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工资和待遇,加大对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投入,保证及时有效处理各类食物中毒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