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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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应急预案(试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驻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南京市鼓楼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
二ΟΟ四年六月十五日
南京市鼓楼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治疗措施,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蔓延,为我区公众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贡献。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区域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本区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在本区1周内发生1-29例霍乱病例。
3、1周内在本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疫情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
2、霍乱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区以外地区。
5、预防接种或学校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食物中毒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大范围扩散,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扩散至多个区县(市),造成重大影响。
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大突发事件。
二、指挥组织体系
鼓楼区卫生局负责鼓楼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卫生系统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按照预防为主、属地管辖、及时处置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制定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有权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
指挥组织设组长1名,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指挥组织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人事、财务、监督、医政、疾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挥组织下设信息处理组、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督查指导组、物资保障组、技术支持组、新闻联络组和办公室。
区卫生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相关的信息沟通与协调,以及与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价,初步判断事件类型,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由区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决定启动相应的单项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区卫生局还应当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许可的管理,简化程序,缩短时效,确保合格产品尽快投放市场,以满足社会需求;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场所监管,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产品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具体包括:
(1)对公众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3)研究制订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和监督的工作计划;
(4)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5)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信息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6)对医疗机构、留验站(所)、医学观察点、疫点、公共场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要以区卫生监督所为依托,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三、技术支撑网络
为保障卫生行政指挥系统的有序、有效、有力,应当构建两大技术支撑网络:一是预防控制与监测网络: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依托、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建立三级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与监测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医疗救治网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性质,依托现有的医疗网络体系,发挥医疗救治的应急能力,重点督促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医院、急救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综合医院等机构的建设,以适应应急医疗救治的需要。
(一)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网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中心、应急处理中心,按照区卫生局和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负责实施对各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监测与预警;对疫情报告进行初步的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直接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界定疫点和流行范围,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根据需要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及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人口做好预防工作,对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并上报区卫生局和上级疾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组织对街道卫生院及相关医疗机构防保科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街道卫生院及相关医疗机构防保科负责收集、上报有关传染病及突发事件个案资料,协助调查,参与对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人员的指导,开展应急预防接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及各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人及突发事件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开展卫生宣教和咨询活动;实施对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人员跟踪随诊;协助做好疫点消毒处理。
(二)医疗救治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功能和任务,在突发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1、基本职责
(1)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
(2)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伤病员的诊断、治疗任务;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
(4)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技术培训;
(5)向公众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6)按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组织人力、物力,参与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7)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2、医疗救治机构专项职责
(1)综合医院(含中医院)
综合医院主要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外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根据需要设置发热门诊和集中临床观察医院。
(2)其他医疗机构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范围、程度等,依据各自的功能和任务,在区卫生局及其突发事件指挥组织的组织、指挥下,依法履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职责,完成相应的任务。
(3)市传染病专科医院
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传染病病人集中收治任务;在重大传染病流行时,全部用于集中收治重大传染病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4)市急救医疗机构
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
四、监测预警系统与信息报告
(一)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构建统一的监测预警体系
在现有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街道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全区统一的三级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要求建立覆盖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和区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以及驻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信息平台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各种传染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归口报病管理单位,承担信息报告及管理工作。
(二)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建立举报制度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的各种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线索,均应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严格实行由医疗机构负责的法定传染病个案报告和突发事件即时报告,逐步实现全系统网络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紧急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局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卫生局应当予以奖励。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疫情类别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应急处理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警报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即行启动工作,进入运行状态,在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实施临战指挥,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中毒、受伤或传染人数、死亡人数、处理情况等,尽快掌握、估测事件所发生的规模、性质、伤病情构成和医疗救护需求等,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及督查工作。
(一)预防控制的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宣传防治知识,对技术调查、检测检验结果和控制措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修订预防控制策略。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局进行立案查处。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总结报告由卫生局指定的机构依法履行。
1、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
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后,首先进行初步调查。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现患病人,并逐个进行个案调查,核实诊断,找出共同特征;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严密观察;分析流行病学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发的因素;在暴发区周围进行社会调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蝇、鼠密度等情况,初步判断可能引起暴发的因素或环节。
对暴发原因较为明确的,报请区卫生局立即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如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强制大面积杀灭蚊、蝇、鼠等;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续发病例及时隔离诊治;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特异性保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续发病例。
在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基本控制疫情的同时,核实全部病例的个案调查表;调查暴发地区的自然状况、地理环境等;采集样品开展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根据调查、实验室检测检验结果和控制措施效果,对初步假设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疫情平息无续发病例发生和病原携带者出现,控制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报请区卫生局解除疫区和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并通报疫区处理结果。
应急处理人员应及时对疫情处理率、处理及时率、传染源或传播因素查明率、续发率及其他控制效果指标进行评价,撰写暴发疫情处理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疫(病)情,确定统一诊断标准,核实诊断,进行个案调查,采集有关标本进行检测检验分析。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应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设。根据初步假设,提出控制对策并加以实施。同时组织力量开展深入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测。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控制对策效果等资料,验证假设。病(疫)情基本控制后,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同时,对某些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计划,进行后续研究。
3、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食物中毒发生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采集可疑中毒食品、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或者血液以及食品加工工具、容器等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对可疑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现场调查、检测检验结果、控制措施效果等,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确认食物中毒的原因和性质。经调查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提请区卫生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或监督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4、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理
职业中毒发生后,必须迅速查明引起职业中毒的原因,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使其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区卫生局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详细调查了解职业中毒发生时的作业过程(时间、地点、人物、过程);了解中毒人数及其病伤程度,并迅速组织救治。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析、确定可能引起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并进行检测;通过对事故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检测与采样分析,力求迅速判断毒物种类、逸散数量等;必要时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拟发生中毒时的作业过程,再进行毒物检测。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及中毒人员的症状、体征和临床理化检查,判定中毒原因;提出控制对策建议;撰写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如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核辐射和核恐怖袭击事件,核泄漏事件,放射性物质丢失事件,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重大空气污染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等。
该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立即指定相关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事件发生经过,运用流行病学、卫生学技术,结合自然环境因素,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可能的污染范围等作出初步判定。
及时做好现场卫生学监测、标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分析,开展现场污染物处理、染疫与污染的媒介昆虫与动物处理、环境消毒、水源保护,快速消除污染,减少危害。根据现场调查与监测、实验室检测分析、控制措施效果等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性质。
经应急处理消除疫情、控制疾病与污染后,进行后续疾病与高危人群监测,直至彻底消除危害。同时,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二)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理
医疗救治人员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及早进行现场急救;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转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对于应当进行医学观察及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临战指挥与实施救治
(1)临战指挥
区卫生局应急指挥组织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指挥组织负责人及其有关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离现场较远的应立即通知最临近现场的指挥组织成员或相应的急救医疗指挥组织赶赴现场,并通知相关医疗救治机构进入待命状态或应急出救。要建立临时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的区卫生局或急救医疗组负责人即为现场医疗救援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本区域内各急救机构受其统一调度指挥。
(2)实施救治
戒备待命:接到区卫生局应急指挥组织有关发生突发事件的待命指令后,各有关医疗救治机构进入戒备状态,立即准备人员、车辆、药品、器材,必要时腾空足够的床位,参加救治人员集中待命,如接出发令,在10-15分钟内出发。相应病区准备接受抢救伤病员。
应急救治:当接到应急救治指令后,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现场抢救,同时,医院要做好院内接诊救治准备工作。医疗救护队应急到位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随时报告救治情况。需转送病员的应立即通知后方医院。同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将救治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应急指挥组织。
各级各类应急医疗救治机构接到病员后,立即组织急诊及相关临床科室,对病员进行分类,按照医疗救治原则开展抢救。对原因不明的,应询问病史、收集标本,并立即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保和公安等部门,尽快查明原因,随时将救治情况向区、市卫生局应急指挥组织报告。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立即责成同级有关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相关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我局依法查处。
2、在区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下,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求助。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立即实施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立即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支援。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本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七、保障
(一)法律和制度保障
坚持依法处理突发事件。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随时学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控制、救治和监督等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专家组工作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
(二)信息保障
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疫情报告动态信息网络。
建立区卫生局、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之间,以及突发事件处理现场和指挥部之间的通迅网,保证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反应系统的高速、畅通,为及时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赢得时间。
(三)队伍和机构保障
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区卫生局成立由传染病、呼吸、流行病学专业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专家组成的区级应急专业机动队伍,根据需要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进行应急工作的指导,随时为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疾病预防控制队伍、机构建设:建立一支高效灵活、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应急处理人才队伍,是疾病控制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所在。这支应急队伍应由各专业、学科的专业人才组成,要有目的地培养掌握多种技能与多门专业技术、能够应对多种复杂事件的复合型人才。考虑到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日常工作的长期性,应急队伍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主要成员从各专业学科的工作人员中产生,平时属于各个学科(科室)实行松散管理,战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
区疾病控制中心应组建不少于25人的应急处理队伍。对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门培训、流行病学专门培训的人员优先考虑进入队伍;对经实践证明不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的人员予以调整,以保持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工作实力。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定期进行相关知识、处理技能、组织协调、应急反应和救援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区疾病预防控制及街道防保机构、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门信息网络疫情报告人员。
2、卫生监督队伍机构建设:区卫生监督所应组建监督执法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全体卫生监督员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综合法律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卫生监督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以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3、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由区卫生局牵头,鼓楼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建医疗救护队,构成医疗急救网络,负责承担鼓楼地区的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工作。急救医疗(包括院前急救)工作任务由鼓楼地区的三、二级综合和专科医院承担。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部分院前急救工作。
(四)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要积极向区政府汇报,争取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确保专项经费逐年提高,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设施建设。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并建立信息报病系统及局域网,配备健康教育及培训设备,配备疫情流调处置和体检车辆。
区卫生监督所必须配备一些基本装备,以保证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履行卫生执法现场监督、检测、调查、采样工作的职责需要。
区政府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专业防治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防治所需的医疗救护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诊断试剂、救治药品、疫苗和血清相关生物制品、现场快速监督监测采样和分析仪器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消毒杀虫药械等,配备交通、通讯和执法取证工具。
(五)培训和宣传保障
区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方式,加强应急处理队伍的培训,每6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和演练活动。通过培训及时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技术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专门的科室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管理,制定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并对队员进行考核。
同时,通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邀请专家走进电台、电视台直播室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防病相关知识,增强群众的公共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健康防病指导和引导,提高防范能力,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
2003年10月12日
转载自:鼓楼区卫生局
http://www.eph.org.cn/glws/ReadNews.asp?NewsID=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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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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