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
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领导小组的职责
2.3 医疗卫生救治技术指导小组的职责
2.4 医疗卫生救治机构的职责
3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现场调查和控制
4.3 医疗救治
4.4 事件评估
4.5 应急反应的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5.3物资保障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部门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本省处置能力,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30人以上。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2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II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99人,或人员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3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人员死亡4人以下。
(2)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4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非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除外)。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急性职业中毒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系统、规范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作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公众参与。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要充分尊重科学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提供科技保障。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卫生厅成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监督处、疾控处、应急办、办公室、医政处、规财处等处室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和省人民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本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 领导小组的职责
省卫生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基层进行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制定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2.3 医疗卫生救治技术指导小组的职责
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技术指导小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毒处置组)的主要职责:
(1)对确定急性职业中毒级别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职业中毒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5)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事件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需要,组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治技术指导小组。
2.4 医疗卫生救治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任务。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及紧急处置;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造成伤害和职业相关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有害作业防护措施的效果评价工作。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可能受到危害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及紧急处置工作。
2.4.3 医疗机构
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
2.4.4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导致职业中毒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