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原以为食品检验机构不必再受质监部门认证(认证的实质就是收费)了,谁知卫生部做出的如此认定条件和规范,不仅未能前门拒虎(质监),反而后门引狼(新的条条框框),婆婆妈妈说了一大段,全无新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