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十年在2006-6-27 10:04:52的发言:
如果觉得太多看不完,就看红字吧。
还是那句话:现在的法律法规绝对不允许CDC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执法首先要保证的是执法的合法性、公平性,有了这些才能谈工作的效率。
改革后产生的弊端和矛盾是不能否认,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如何去沟通解决,而不是倒退。
最近事情多,发言少,望大家理解。
监督和疾病控制分离后,就能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平性?我想应该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而不是单纯从主体去孤立的看问题,而应着眼目前体制下如何去进行卫生监管!商检局和以前防疫站一样,你说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不合理?主体上是的,但是,体制上有利于工作。因为我目前的管理体制现状,甚至还有人的素质(含技术服务和监督人员素质)如此,应该在有利于工作的情况和相对公平的前提下,保障执法程序合法。从行政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上看也是如此。
我的观点是,目前的疾病控制中心的角色定位也存在不合理的方面,既是第三部门,同时又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这本身也存在矛盾。未来的疾控中心怎么发展......
如果作为第三部门,他只能受卫生局或者疾控局委托收集信息、开展技术服务,而事故、疫情调查她只能作为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意见和处理就不是她的事。
如果类似港澳疾控中心、美国等地疾控中心,她必须承担政府职能,技术只是对政府职能支撑,负责组织协调其它有能力部门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的调查,对危害进行预警,对事故和疫情进行调查处理。
当然,改革的事,在中国的现在或者很长的将来,还是“摸石斗过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