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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贿赂案拷问疫苗供应机制

洋子和hncdc:你们没有了解清楚历史背景。

“广东省卫生厅发文,规定全省各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统一由省疾控中心向生产商定购”。这个文是199912月发的,其依据是当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如果,你们俩是疾控新兵,那可以理解。如果,工作了两年以上,那就该打PP了,没好好学习。不过,说真的当时全国各地违法的太多,不作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太多(没有统一管理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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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ncdc在2006-8-29 21:50:17的发言:

sunraingz”老兄,《条例》2005年6月1日就实施了,与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应该废止,这是常识啊!

法制国家,公民应该守法,政府部门更应依法行政,可是——任重道远!

这可能是能条例理解的偏差。大家好好读一下条例吧。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大家看清楚了条例都用的是几个“可以”,并没有禁止省-市-县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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