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讨个人卫生防疫津贴的请求
+++疾控中心:
根据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由国家人事部 报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见附件1)。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按1979年颁布的《卫生防疫津贴试行办法》划分(见附件2、3)。文件第 二条明确规定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本人从2003年10月起一直从事结核病门诊工作,发放标准属一类(经咨询省、市两级结核病专家核实)。本人强烈要求+++疾控中心能立即执行国家政策,同时从2004年1月1日起补发所欠津贴(扣除已发部分)。妥否,请及时答复。本人保留通过法律渠道追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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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 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卫生 津贴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附件2 卫生部等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卫生人事信息第3期)
卫生人事信息(总第159期) 第3期 卫生部人事司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等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经报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我国现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是1979年颁布、1980年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有20余年。20多年来,卫生防疫津贴对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卫生队伍,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津贴的保健、激励作用正在逐步减弱。为了解决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过低的矛盾,切实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多次向国务院反映,并得到了有关部委大力支持。此次新调整的津贴标准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发放,并且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予以提高。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较大幅度的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视和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关怀。
附件3
我们告政府??现在连上访都走不出去,路口都有截的。法律是官僚镇压我们的工具,不是我们伸张正义的武器!!!!
国家互相欺骗叫“外交”
国家欺骗人民叫“政策”
人民欺骗国家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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