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分发疫苗无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监管职责。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否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药检局局对卫生部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真是奇闻
http://www.gxfda.gov.cn/webportal/download/shi16.doc
好象跟楼主所说的有出入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二类疫苗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177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分发第二类疫苗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市〔2006〕72号)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进、分发和供应疫苗的监管职责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针对请示中提出的几个原则问题,国家局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分发疫苗中的相关行为。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药检局局对卫生部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真是奇闻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所以不是卫生部门制定的!
并且条例里面包含了疫苗流通这方面的内容,理所当然的是由药监部门来负责。
条例的贯彻实施并不是只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药监也有责任。
卫生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自己不能解释和说明,需要药监部门解释,真是荒唐
卫生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自己不能解释和说明,需要药监部门解释,真是荒唐
药品的流通应该由卫生部门来负责?
条例的全称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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