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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乙型脑炎疫情管理与监测方案
一. 背景及意义: 流行性乙型脑炎(简称乙脑或乙型脑炎)是由携带乙脑病毒的蚊子叮咬人类引起的急性中枢神经系统传染病,临床以高热、惊厥、昏迷、抽搐为主要表现,严重者可致死亡,部分病例可留有后遗症。 河南省为国内乙脑重点疫区,开展乙脑疫情管理与监测工作,可以系统收集、分析乙脑发病的相关资料,及时发现和掌握疫情动态,研究影响乙脑发病的相关因素,科学地预测预报乙脑发病趋势,为制订更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疫情管理与监测目的: 1.及时掌握乙脑疫情动态,控制其流行,降低发病率、病死率。 2.评估流行性乙型脑炎发病情况及诊断符合率; 3.开展流行性乙型脑炎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 三.疫情管理与监测范围 所有发生乙脑疫情的市县区,均应开展、完善疫情管理工作;乙脑病例监测范围应以省级、省辖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为主,兼顾部队、行业医院。乙型脑炎疫情管理与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模式,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四.疫情管理与监测内容及方法: (一).基础资料的收集: 1.收集监测地区地理地貌、气象等资料: 主要有面积、地形、气温、湿度、降雨量、河流、海拔高度等。 2.人口资料:收集辖区当年人口数、年龄组别人口数、年出生人口数及死亡数等,了解当地流动人口情况。 3.既往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收集有疫情记录以来流行性乙型脑炎发病情况,包括历年乙脑病例数、病死数及三间分布以及既往乙脑研究及监测资料。 4.免疫资料:当年采购的乙脑疫苗种类及数量、乙脑疫苗接种人数、免疫程序等。 (二).人间发病情况监测: 1.乙脑诊断标准: 乙脑病例的诊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中<<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 病例发现与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全省各地任何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流行性乙型脑炎的疑似病例后,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
二. 应随时上报。暂时无网上直报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城镇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网上直报。责任疫情报告人对原报告的疑似病人应迅速确诊或排除,并在确诊或排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出疫情订正报告;在原报告的病人死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死亡报告。 各医疗机构的法定报告人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应填写统一的乙脑病例登记表格(附件3: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登记一览表),每天向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级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附件4: 流行性乙型脑炎个案调查表),每月(附件5: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月报表)通过电子邮件将疫情上报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流行时,应每天上报)。
3.流行病学调查与病例诊断:
全省辖区内的乙脑临床诊断病例、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附件4及附件6:河南省人兽共患病死亡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调查应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24小时内完成。对乙脑疫情报告病例均应采集急性期(发病1周内)血清、脑脊液,并追踪采集恢复期(病程第3周)血清。要求每份血清标本不少于2毫升,由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乙型脑炎病毒抗体、以核实诊断(附件7:乙脑实验室检验方法及标本采集技术指南、附件8:河南省疑似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标本登记表),所有样品应低温(
本标准规定了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流行性乙型脑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
依流行病学史和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临床诊断,确诊须依靠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
在乙脑流行地区居住,在蚊虫叮咬季节发病或发病前25d内到过乙脑流行地区旅行。
3.2 症状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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