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台后,规定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执行,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由市级医学会受理,但目前我们这儿医学会还不受理免疫接种异常反应方面的鉴定。若这样的鉴定由县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来鉴定的话,鉴定的程序该如何执行,邀请鉴定专家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哪位行家有高招,请多指点指点,谢谢了!
《条例》配套办法未出台前,应参照以下《办法》
【标题】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0122
【实施日期】 80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新“条例”,老“办法”这就是当前的现实,把基层疾控人员难为的很啊
欢迎光临 疾控家园 (http://cdcman.co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