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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5-7-7 09:02     标题: 《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试行)》

1. 鼠疫:发现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2. 霍乱:发现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4.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5. 炭疽:发生肺炭疽或肠炭疽1例及以上;或发生皮肤炭疽疫情,病例10例及以上。

6. 甲肝: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者某一乡镇发生有联系的甲肝病例5例及以上。

7. 伤寒(副伤寒):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老年公寓等集体单位或者乡、村发生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或者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8.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同上。

9. 麻疹:14天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或者乡镇发生有联系的麻疹病例10例及以上。

10.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周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或者乡、村因同一因素发生流脑3例及以上,或者有1例及以上死亡;或周边地区(全国、省、市、县)发生流脑暴发流行期间,发生1例及以上流脑病例。

11. 高危AFP:发现高危AFP病人1例及以上。

12. 登革热:潜伏期内,县(市、区)发生登革热病例5例及以上;或当地当年的首发病例。

13. 流行性出血热:2周内,当地发生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 钩端:2周内,当地发生钩端病人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 流行性乙脑: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生乙脑病例5例及以上。

16. 疟疾:发生恶性疟疾病人并伴有传播先兆或出现死亡病例;或30天内一个自然村出现10例及以上;或一个乡镇阶段发病率超过1%。

17. 血吸虫病: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例及以上;在非疫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感染性钉螺。

18.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人,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人死亡。

19. 腮腺炎:3周内,乡镇、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腮腺炎病例10例及以上。

20.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乡镇、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 群体性接种反应和事故:一次预防接种出现不良反应5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或发生接种事故1例及以上。

22.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次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10例及以上。

23. 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或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

24. 职业卫生: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5. 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及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及以上。

26. 水污染事件:发生饮用水污染可能造成人群健康危害的;或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

27.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一个县城内,短时间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0例及以上;或10例及以上且有死亡病例1例及以上;或10例及以上有相互联系的不明原因疾病。

28. 菌种、毒种丢失事件: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29. 输血性乙肝、丙肝: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1例及以上。

30. 新发传染病:发生本省以前从未有过的传染病1例及以上。

31. 已消灭传染病再现:再次发生本省已消灭的传染病1例及以上。

32. SARS预警事件:

(1)地市级专家会诊不能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经调查2例或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② 可能暴露于SARS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如从事SARS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③ 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

(4)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33. 人禽流感预警事件:

(1)接触禽类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兽医、以及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7 18:26:19编辑过]


作者: 西子    时间: 2005-7-7 10:01

不错啊,可参照这个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范围,如果能提供出有关的规定就更好了!
作者: 蔚蓝    时间: 2005-7-7 16:32

这可是好东西啊!!!!以后可以做个参考了!

可惜不是我们省的,浙江省应该也出个相似的规范了吧,省的每次在报与不报之间犹豫着

报多了工作量多不说,还给领导影响不好,报少了报迟了又怕敏感度不够!


作者: mlf666    时间: 2005-7-8 21:00

浙江省下半年也要出台了,刚讨论过。大概八月份左右吧。
作者: cdcgzry    时间: 2005-7-13 10:35

我们省上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出台......
作者: yuer1840    时间: 2005-7-14 15:07

浙江省快一点吧!!我们已经等不及了!!!!!!


作者: ygagss    时间: 2005-7-22 16:15

湖南省不知什么时候发表?
作者: zjgwj    时间: 2005-8-30 21:02

江苏省有一个,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范围
作者: sccdctxf    时间: 2005-9-17 14:29

国家即将出台一个全国性的量化的报告标准,大家也不要急着制定自己省市的,等国家出来后再制定不迟。
作者: lxj_01    时间: 2005-9-20 14:11

福建的资源很丰富啊
作者: jameyou    时间: 2005-11-17 17:44

呵呵 ,与有荣焉~[em07]
作者: 十年    时间: 2006-1-3 16:15

以下是引用洋子在2005-7-7 9:02:34的发言:

9. 麻疹:14天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或者乡镇发生有联系的麻疹病例10例及以上。

14. 钩端:2周内,当地发生钩端病人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8.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人,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人死亡。

19. 腮腺炎:3周内,乡镇、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腮腺炎病例10例及以上。

真不只这个标准是些什么专家制定的。

3周内发生10例流感就要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是不是还要启动预案?

真不知道是政府太重视了,还是小题大作。

我们这边是1周内出现30例才算,我们都觉得这个标准有点严。

3周10例,呵呵,累死应急办的人。


作者: 淡风青云    时间: 2006-1-8 11:51

全国不可能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准,因为各省流行病种和情况不一样,同样各地市流行的病种和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在云南一例鼠疫可能不算什么,但要是在没有鼠疫流行地省市,1例就会惊天动地!


作者: bncdc    时间: 2006-3-16 16:57

福建省工作很不错,与国家出台的内容基本一致。各省都应向他们学习。但是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工作重点也不相同,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科学防治原则,出台与当地实际相一致的实施办法。


作者: zhiliao    时间: 2006-6-22 20:14

现在有点搞不懂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突发卫生事件什么区别了?
作者: whjikong    时间: 2006-7-4 21:01

四川已经有了,好象都差不多


作者: 2001020831    时间: 2006-11-13 19:02

支持!!!


作者: clxtzp    时间: 2009-5-25 09:26

可以,操作性很好.
作者: zzd773    时间: 2009-10-8 22:45

我们这里糊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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