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我们的法是怎么弄丢的?

我们的法是怎么弄丢的?

最近在一个卫生监督论坛上看到一篇文章,觉得值得深思,现转载下来,让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根据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已经是迫在眉睫了,届时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不可避免,可以想象就新的食品法而言,它赋予卫生部门的影响力恐怕是很有限的,回想当年卫生监督因食卫法而辉煌,今天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想一下,我们是怎么把自己的法给丢了的。 如果你是一名基层的卫生监督员,在你的日工作记录上写的最多的东西是“今天罚了多少款,明天采了多少样”,你看得最多的书是法律汇编,写的最多的文章是“一起什么什么案件、关于什么什么监测的研究”,即使是食物中毒调查也应该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但在不远的将来曾经十分熟悉的法律要成为一纸空文,或许很多食品卫生监督员会说今后无法可执还搞什么食品卫生,秋风瑟瑟,前途茫茫,这一切的一切似乎是由一样东西决定的,那就是不同执法主体的法律。同样是法律,执法主体是写着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我们供奉它为金科玉律,而其他主体的法律恐怕不会有多少人去学习、了解过,我们不是执法者吗?如果你只从字面上来看的话,当然是的,但在现在的形势下,要是你把自己只看成一名执法者的话,那你就会发现你和你手中的法律都只有同一个属性——工具。我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执法者,只有象检查官等少数人才称得上实现国家统治的执法者,其实行政执法不过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因此我们很少去学其他部门的法律,行政管理也只是国家统治的一个方面,这一点已经被食品管理先调整职能、再修改法律的事实证实了。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是单纯的执法者。 过去只在菜场里放放公平称的弱小机构,今天已经凭着自己争来的“产品质量法”压着曾经高高在上的卫生部门喘不过气来,现在他们可以在脏乱的食品加工厂里拿着卫生许可证来嘲笑我们的金科玉律。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有些执法者这么不珍惜自己手中的利剑,让它受到他人无尽的羞辱。今天的卫生执法者是悲哀的,其实我们手中只是一把破旧的拐杖,那种强力、单纯的行政执法不过是很多人的美丽幻想。 事实还将会证明对于卫生监督,唯学术论和唯执法论都是走不通的,不钻法律专搞学术,卫生监督会缺乏严肃性,建立不起威信,有再好的法也用不好;只尊法律不搞学术,又不去依靠CDC的力量,那么无法可执也只是时间问题。因为没有哪部法律可以永久适用的,特别是行政法类需要经常制定和修改,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要有依据的,依据又是长期执法总结和专业研究积累起来的。目前食品卫生法面临的危机恰恰是过去执法中总结得不够深刻、专业方面研究得不够宽泛的结果(其实很多人对体制的质疑也是执法问题的一个方面),今天我们失去了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如果再不深刻总结,重新认识自己,以后的困难还要大,遇到的挫折还要多。但也不用悲观怨势,从另一角度来说,即使食卫法、职防法废止了,只要我们努力,在今后也不是没有可能以其他食卫、职卫内容为重点出台新的法律的。重要的是我们要有自己的立场,自己的声音,自己的主张,自己的思路。 法律是工具,首先要懂得如何去用好它、维护好它,另外还要知道它不是上帝赐予我们的。 在基层工作两年了,看到周围人的意识都只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反反复复,把自己的想法讲出来以供同僚参考。

http://www.zjphis.com/bbs/disp.asp?owner=1&ID=255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9 20:27:39编辑过]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TOP

  现在是该卫生主管部门认真思考的时候了。回想起来,以卫生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有几部在监督执法中体现出了卫生部门的执法水平?我看《传染病防治法》也该拿出去让别的部门来执法也许更有利。

以责人之心责己.以爱己之心爱人.

TOP

其实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更为困难。因为传染病防治法所针对的绝大多数是医疗单位,而且是辖区内的医疗部门。双方同在卫生局领导下,有的医疗单位的面子比疾控中心要大的多,有句话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传染病防治法面对的主要是这个问题。没有哪个局长愿意让一个副局长的手下去罚另一个副局长的手下,结果,只要不是出了大事情,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TOP

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么,涉及国事还是莫谈吧!!!!
别说你的眼泪我无所谓!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