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仅共参考。 学习了一边,获益非浅,笔者对教育部门的工作比较熟悉,部门配合较好,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几点意见:1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查验工作的主体是教育部门——学校。所以这项工作务必请教育部门承担。——卫生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办班在开学前比较合适)我市在2004年2005年菌开展这项工作,2005年参照省疾控工作要求,有卫生部门前往查验,结果很不理想——与区级机构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 2、预防接种证的有无是不能作为入学入托的依据,在目前国家及卫生部、教育部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不能作为依据,同时这样也和按照义务教育法相违背。——我们在2004年时疾控部门也提出这样的建议,被我们否决,在会签时也得到了确证。 3、 托幼机构、学校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建议改为托幼机构、学校督促监护人带领子女前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所辖预防接种点及时进行补种。 几块班砖,盼引美玉,同行多交流,向你学习 单位邮件TLFBK@TOM.COM有空联系.个人HUZY4598@163.COM |